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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在學校不慎自己摔倒,將前面的同學拉倒在地,致其受傷,已支付了數千元治療費,但依舊被告上法庭,這究竟是怎么回事呢?今天(9月7日),溧陽市人民法院發布了這起案例。
在某小學課間休息期間,年僅11歲的王某在跑步回教室途中不慎自己摔倒。在摔倒過程中,將前方同歲的嚴某拉倒,導致嚴某受傷。學校老師隨即分別將此事通知雙方學生家長。
6天后,嚴某家長帶嚴某前往醫院就醫,王某父母隨即墊付了數千元醫療費,治療結束后,醫院繳費系統顯示仍需繳費數百元,該筆款項最終由嚴某家長自行支付。后嚴某將王某、王某的父母及某小學共同訴至法院,要求王某向嚴某支付剩余醫療費及后期治療費,王某的父母對上述賠償承擔連帶責任,某小學在責任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
經審理調查,嚴某的健康權確因王某的行為遭受了侵害,但嚴某父母延遲多日帶嚴某就醫可能對嚴某的傷情產生了不利的后果。法院最終判決王某的父母承擔80%侵權賠償責任,其余損失由嚴某父母自行負擔,學校不承擔賠償責任。因王某的父母支付的費用已超出應承擔80%侵權賠償責任范圍,而后期治療費用嚴某未能提供足夠的證據且尚未發生,故法院駁回了嚴某的訴訟請求。
中小學學校是未成年人最集中的地方,學生們活潑好動、天真好奇的天性,加之其年齡和智力水平尚不能對行為危險性有充分認知,自我保護能力較弱,使學校較容易成為未成年人發生人身傷害的地方。未成年學生課間追逐打鬧導致人身損害的事情時有發生,存在較大的安全隱患。
本案是一例典型的中小學學生在校期間發生人身傷害引發賠償糾紛案。在審理中,法院明確了學校作為未成年人在校期間的直接監管責任方所要肩負起的教育、管理職責,亦闡明了家長作為未成年人監護人所應承擔的監護義務和責任。
(《零距離》記者/胡艷 通訊員/溧法軒 編輯/汪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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