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圖)
網絡環境中,一些自媒體為吸引流量和關注,在未取得明星肖像權的情況下,擅自使用明星肖像引發糾紛。那么,明星肖像怎么用才合法?8月9日,記者從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獲悉,近日,由梁溪區人民法院判決了這樣一起案例。
無錫某文化傳播公司在其微信公眾號上發布明星毛某吸毒被抓事件,文中使用了一張毛某的照片,文章尾部寫有“更多新聞資訊請關注某網站公眾號”的推介語,并附有投稿郵箱、爆料熱線等字。
毛某據此向法院提起訴訟,認為其肖像具有商業價值,文章使用他的照片目的在于增加公眾對其公司及產品的關注度,進而推廣相關業務。毛某要求文化傳播公司刪除相關文章,并向其道歉、賠償損失1萬元。
文化傳播公司則提出,其發布的微信文章是從官方媒體轉載而來,為了給大家警示教育,并不以營利為目的,且閱讀量為5,怎么會構成侵權呢?訴訟中,文化傳播公司就案涉公眾號予以注銷,刪除發布文章。
法院審理后認為:文化傳播公司發布了載有毛某違法的報道文章,并附有毛某的照片,但該照片沒有以丑化、污損,或者利用信息技術手段偽造等方式侵害毛某的肖像權,使用的毛某肖像呈現是客觀、理性的。
案涉文章尾部雖有 “更多新聞資訊請關注某網站公眾號”的推介語,并附有投稿郵箱、爆料熱線等相關信息,但并非推廣其公司業務,亦非植入商業廣告內容,而是介紹關注新聞和溝通輿論監督的渠道。
文化傳播公司引用案涉新聞報道目的是為了報道新近或正在發生的,對公眾有知悉意義的事實,為讓讀者更加直觀地了解毛某并起到警示告誡作用,不可避免地使用了被報道對象的圖片,以加深對報道對象的認知,具有極強的社會公共利益性質,對毛某肖像的利用符合公共利益、社會公眾知情權、言論表達自由的要求。最后,法院駁回了毛某的訴訟請求。
根據法律規定,未經肖像權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為了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在符合法律規定的合理使用條件時,可以不經肖像權人的同意而正當使用其肖像。文化傳播公司為實施新聞報道,不可避免地使用肖像權人的肖像,屬于法律規定的合理使用情形。
(《零距離》記者/胡艷 通訊員/錫法軒 編輯/趙夢琰)
標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