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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言道:“遠親不如近鄰”,鄰里關系本應守望相助、和諧友善,然而這兩家鄰居卻因為搭建的雨棚爭執不休,對簿公堂。8月18日,記者獲悉,近日,張家港市人民法院審結一起相鄰關系糾紛。
甲某與乙某、丙某系樓上樓下的鄰居。2020年,乙某、丙某在其居住的房屋陽臺外側上方搭建了雨棚,雨棚上沿緊靠兩家分界線下沿。甲某多次以雨棚影響其晾曬、下雨天有噪音影響其休息為由要求乙某、丙某拆除雨棚,雙方爭執不休,訴至法院。
法院經審理認為,甲某與乙某、丙某系不動產相鄰權利人,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系。乙某、丙某有權基于對自有房屋的合理需要,無償利用該房屋的外墻面等共有部分,但不得損害他人合法權益。乙某、丙某搭建的雨棚位于其房屋的陽臺上方,靠近甲某的房屋,客觀上增加了甲某房屋的噪音污染,對甲某的居住安全、日常生活產生一定的影響,損害了甲某的合法權益。故法院判決乙某、丙某拆除雨棚。
一審宣判后,乙某、丙某不服,向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友好互助的鄰里關系既讓不動產權利人擁有良好的居住生活體驗,也有利于構建和諧美好的社區。為了共建和諧的居住環境,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系。相鄰方對另一方不超出合理限度的干擾負有必要的容忍義務;同時,對超出必要且合理限度的影響,相鄰方也有權要求另一方停止侵害,排除妨害。
(《零距離》記者/胡艷 編輯/徐瑋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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