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最高人民法院部署要求,從今年 5 月 19 日起,江蘇三級法院聯動開展打擊被執行人違反限高令乘機專項整治行動(下稱專項整治行動),有力維護司法權威,弘揚社會誠信文化。
全省法院逐條甄別、核實 3123 條線索,赴多地機場、航空公司調查取證,最終確認 1192 人在限制消費期間違規乘機。各地法院與公安機關、出入境邊防檢查站加強協作配合,在線索移送、協助查控、斬斷違法購票渠道等方面進一步建立健全聯動機制,堅決打擊 " 黃牛 " 及背后產業鏈。專項行動開展以來,全省法院共將 477 人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對 301 人進行罰款,對 6 人采取司法拘留措施,將 3 名被執行人的犯罪線索移送公安機關偵查。
全省法院將依法依規整治與善意文明執行理念相結合,根據個案違法情節、履行情況采取不同措施,堅持懲戒、教育、引導并重。對經教育確有反悔之意,并積極配合履行義務的被執行人,從輕、減輕處罰;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執行工作中進一步強化善意文明理念的意見》第 17 條規定情形的被執行人,依法解除或暫時解除限制消費措施。專項行動開展以來,全省法院共責令 149 名被執行人簽訂悔過書、保證書,促使 127 件案件執行完畢或達成和解。
(資料圖)
為擴大專項行動影響力,全省法院加大宣傳力度、集中發布通告,督促違反限高令的被執行人主動說明情況、積極配合執行、自覺接受處罰。通過報紙、微信公眾號、微博等線上線下平臺累計發布宣傳文章 279 篇、典型案例 40 余個。常州兩級法院組織專項集中執行并邀請常州地方媒體進行現場直播,累計收看人數達 30 萬人次,形成嚴厲打擊違反限高令行為的強大輿論氛圍。
下一步,江蘇法院將持續鞏固本次整治成果,常態化開展專項整治,對違反限高令乘機行為保持高壓態勢,有力維護司法權威,讓失信者寸步難行、插翅難飛,進一步推動社會誠信體系建設。
附:典型案例
案例 1 殺熟借款不還,玩失蹤 5 年后現身澳門,被拘留!
【基本案情】
申請執行人:蔣某生
被執行人:王某
執行法院:常州市金壇區人民法院
王某與蔣某生的侄子蔣某是發小,兩人關系親密、情誼深厚。王某因創業需要,向蔣某借款 100 余萬元。后蔣某將對王某的債權轉讓給了蔣某生。蔣某生多次催要無果,將王某訴至金壇法院。2016 年 8 月,蔣某生申請強制執行。執行過程中,蔣某生念及王某與侄子蔣某之間的關系并出于對晚輩的愛護,自愿與王某達成執行和解協議,由王某分期履行。然而,王某不僅從未按約履行,反而消失得無影無蹤。金壇法院將王某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并采取限制消費措施。
2023 年 5 月,金壇法院在核查民航部門提供的乘機記錄時,發現了王某的行蹤線索,并立即展開調查。經過多方摸排,終于找到王某。王某承認其通過朋友購買機票到澳門游玩。因被執行人王某違反限高令情節惡劣且有能力履行但拒不履行債務,金壇法院決定對其處以司法拘留 15 日。
案例 2 有錢不還,攜女友出境旅游,被罰款!
【基本案情】
申請執行人:田某
被執行人:李某
執行法院:無錫市惠山區人民法院
原告田某與被告李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根據生效民事調解書,田某應當償還李某借款本金 22 萬元及利息。因李某未履行義務,田某向惠山法院申請強制執行。首次執行過程中,雙方經協商達成執行和解協議,由被執行人李某分期履行。然而,李某僅履行部分債務后就銷聲匿跡,玩起了 " 消失 "。田某無奈只得向法院申請恢復執行,惠山法院審查后立即對李某采取限制消費措施,但由于未查得有可供執行的財產,該案只能依法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專項整治行動開展后,惠山法院根據無錫中院與無錫出入境邊防檢查站簽訂的《關于建立執法司法聯動機制的備忘錄》,將已被該院采取限消措施的被執行人信息向邊檢機關推送,經邊檢機關 " 大數據篩查 ",發現李某近期即將從澳門飛抵無錫碩放機場。2023 年 6 月 13 日,在無錫邊防檢查站的配合下,惠山法院成功將被執行人李某控制。經調查,李某為與女友赴泰國曼谷旅游,通過非法途徑購買機票,以規避法院的限制消費措施。當得知法院有可能采取拘留措施后,李某當即保證在三日內付清全部欠款。當日,雙方經協商再次達成和解。面對可能遭遇的嚴厲處罰,李某如期全額履行了債務。
鑒于被執行人李某認真悔錯,積極履行債務,惠山法院決定對其違反限高令的行為罰款 5000 元,罰款決定書作出后,李某已繳納全部罰款。
案例 3 違規乘機 " 情有可原 ",不作申報罰不可免
【基本案情】
申請執行人:江蘇某建設公司
被執行人:上海某工程公司
執行法院:蘇州市吳江區人民法院
江蘇某建設公司申請執行上海某工程公司一案,吳江法院于 2023 年 3 月對被執行人采取限制消費措施,禁止該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張某以單位財產實施高消費及有關消費行為。
2023 年 4 月,張某違反限高令規定,使用上海某工程公司財產通過違規途徑購買機票,兩次乘坐飛機往返昆明和上海。吳江法院查實上述行為后,立即約談張某。張某表示,經過法院的批評教育,其已認識到問題的嚴重性,但事出緊急,違規乘機系赴昆明處理農民工工資相關事宜。在法院的主持下,雙方當事人達成執行和解,張某也寫下具結悔過書。根據張某違反限高令的原因及情節,結合其認錯態度,吳江法院依法對其罰款 2000 元。張某已全額繳納罰款。
案例 4 恐限消后寸步難行,公司老板主動清償欠薪
【基本案情】
申請執行人:湯某
被執行人:金湖某裝飾公司
執行法院:金湖縣人民法院
金湖某裝飾公司因欠員工湯某 6 萬余元工資未支付,湯某訴至金湖法院。經調解,雙方約定從 2021 年 6 月起至 2022 年 4 月分期履行。因金湖某裝飾公司未期給付,湯某申請強制執行,后金湖某裝飾公司被納入失信名單,法定代表人徐某被采取限制消費措施。
2023 年 6 月,根據民航部門提供的乘機記錄,執行法官向徐某核實。經查,乘機人員系與徐某同名同姓,徐某本人并未乘機。執行法官告誡徐某,如其公司不還清欠款,其個人將繼續被限制消費,期間一旦發生乘機或法律規定的其他高消費活動,將面臨嚴厲的法律制裁。法院對違反限高令行為的強大打擊力度讓徐某心有余悸,考慮到自己今后做生意需要經常外出,乘機、坐高鐵、住酒店等高消費活動較多,徐某主動籌措款項,結清了湯某的全部工資,法院依法解除對徐某的限制消費措施。
來源:江蘇高院
標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