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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微信成為人們普遍使用的社交工具,發朋友圈、群聊互動等已經成為人們日常生活的一部分。但互聯網并非“法外之地”,在微信群等社交平臺上發布不當言論,同樣要承擔法律責任。
今天,記者獲悉,近日,溧陽的李某向法院提起訴訟,稱謝某在某微信群聊中連發十幾條語音辱罵自己,語言粗俗,詆毀了自己的名譽,使其精神及名譽受損。李某訴請法院判令謝某恢復其名譽,消除影響并賠禮道歉,同時賠償其精神損害賠償5000元和誤工費5000元。被告謝某承認罵人的事情屬實,也愿意向李某賠禮道歉,但認為李某索要的賠償數額過高,無法承受。
承辦法官了解到該事件發生已超過一年,雙方在派出所、法院訴前調解階段都未能調解成功。庭審開始前,原、被告雙方情緒激動,就是否應當賠償,賠償數額多少一事僵持不下。為了妥善化解糾紛,承辦法官考慮雙方實際情況和調解意愿,認為調解更有助于實質性解決矛盾,實現公正與效率的統一。故承辦法官多次向兩方闡明法理,懇談情理,分析處理案件的不同方式對雙方的利弊得失,引導雙方換位思考,互諒互讓,在法官的耐心調解下,謝某同意當庭向李某賠禮道歉并支付李某一次性賠償款3000元,李某也同意原諒謝某的行為,雙方最終“化干戈為玉帛”。
法官提醒:注重名譽是社會的一貫傳統,許多人甚至將名譽視為“第二生命”,《民法典》對保護民事主體名譽作出了明確規定。如今,微信、QQ、抖音等多種網絡社交工具的產生,使網絡信息傳播突破了時間和空間的限制,傳播更高效、快捷,傳播范圍更廣、影響力更大。本案中,不特定關系人組成的微信群具有公共空間屬性,公民在此類微信群中發布侮辱、誹謗、污蔑或者貶損他人的言論構成名譽權侵權,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因此,我們在社交網絡發言時更需要保持謹慎,把握好尺度,避免發表不當言論,以防侵犯他人名譽。
(《零距離》記者/馮珂 編輯/玉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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