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圖片僅供參考)
最近,常州的一處魚塘邊發生一起悲劇,魚塘經營者手持魚竿不慎碰到了旁邊的高壓配電變壓器,導致觸電身亡,事后,死者家屬將供電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對方承擔責任,那么,法院會怎么判呢?
梁某在常州經營一處魚塘,2021年10月8號,他像往常一樣,從魚塘邊的小屋內,領取存放的漁具準備出門,可就在這時,發生了意外。常州經濟開發區人民法院橫山橋法庭法官助理張華杰介紹:“他手持魚竿經過高壓變電器的時候,手上的魚竿不慎誤觸了高壓變電器,造成觸電,然后直接造成了死亡。”
案發后,梁某的妻兒認為變壓器的接電樁裸露在外,未作相應的保護措施,且距離魚塘邊房屋太近,存在重大安全隱患,而且事發區域未設置明顯醒目的安全警示標志。供電公司作為案涉變壓器的產權人和管理人,應當對梁某的死亡承擔全部賠償責任,于是將供電公司告上了法庭。請求判決供電公司賠償喪葬費、死亡賠償金等合計128萬元。
常州經濟開發區人民法院橫山橋法庭法官助理張華杰說:“我們的承辦法官前往實地進行了勘察,我們對變電器距離進行了測量,目前來看是符合國家的相關規定的,主要存在的問題,是供電公司沒有盡到針對性的警示義務,雖然在案發前,供電公司已經在變電器的周圍樹立了‘高壓有電 靜止攀登’的警示標志,但是他的主要問題是沒有針對垂釣問題,進行專門的警示。”
《民法典》規定:從事高空、高壓、地下挖掘活動或者使用高速軌道運輸工具造成他人損害的,經營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損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擔責任。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重大過失的,可以減輕經營者的責任。
常州經濟開發區人民法院橫山橋法庭法官助理 張華杰:“供電公司作為變壓器的產權人,沒有針對高壓電下垂釣的行為,進行專門性的警示,而本案的受害者梁某,他作為成年人應該對高壓電的危險有一定的預判,但是他還是手持魚竿,經過高壓電造成了死亡的后果,法院經過研判認為,受害者梁某他本身也存在一定的過錯,應當減輕對于產權人供電公司的責任。”
在法庭和村委會的共同努力下,原告不再堅持全額賠償,愿意坐到談判桌上進行協商,最終原告與供電公司簽訂了和解協議,供電公司同意一次性支付原告一定數額的賠償,了結此案,并及時履行了付款義務。
(《零距離》記者/馮珂 編輯/徐瑋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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