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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直播需慎言,不當言論惹官司。7月6日,記者從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獲悉,日前,宜興市人民法院就審結了一起因平臺網絡直播中發表評論引發的商業詆毀糾紛,法院依法判令商業詆毀者停止侵權并承擔賠償責任。
原告某茶文化公司經營范圍包括陶瓷制品的制造、銷售等,在天貓平臺和京東商城均開有網店,對外售賣底款印有“某某古龍窯柴燒”字樣的紫砂壺等商品。被告某茶具公司經營范圍包括紫砂茶具、工藝品的銷售,其在京東商城開設網店,截至2021年12月8日關注人數為1030人。
2021年1月,原告公司負責人來到宜興市公證處申請辦理保全證據公證,公證人員對其手機APP京東上的相關視頻以攝像的方式取證。在該視頻中,被告法定代表人吳某在京東商城直播間里對網友提供的茶壺圖片發表評論意見,中間講到:“全部都是假的,買的是一樣的,是一個東家的……不是柴燒,你是用的電柴混合燒,還不是氣柴混合燒……如果這把壺是真柴燒,我家里的壺,你要多少我給多少……你買的不是紫砂泥,你買的泥料是耐火材料……所以說沒有對比就沒有傷害”等內容。其中,吳某在直播中出示的茶壺底部照片中顯示底部印章內容為“某某古龍窯柴燒”字樣。
原告認為,被告通過直播傳播誤導性視頻和虛假信息,惡意抹黑原告商業信譽,誤導廣大消費者,對原告商業信譽造成不利影響,其行為違背了誠實信用原則和公認的商業道德,這種不正當競爭行為已構成商業詆毀,故其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被告停止侵權并賠償損失。
法院經審理認為,首先,被告與原告均系紫砂相關行業的從業者,構成同業競爭關系,符合經營者的主體要件。其次,根據原告提供的涉案直播截圖茶壺底款照片、網店銷售紫砂壺及壺底落款照片等證據,可以認定涉案直播間中出現的茶壺所指向的即為原告生產銷售的茶壺。最后,吳某作為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在其開設的京東平臺直播間里對相關網友提供的茶壺發表評論時未盡到合理的注意義務,雖然沒有直接點名涉案茶壺系由誰生產銷售,但其在直播間中通過展示茶壺底款的方式,還是會讓觀看直播的網友知曉該茶壺底部印有“某某古龍窯柴燒”字樣內容,通過比對原告網店售賣茶壺的底款內容,可以讓觀眾直觀分辨出其展示的茶壺系由原告生產銷售。
因此,吳某在直播中直接評論涉案茶壺系假柴燒、假紫砂,同時將該茶壺與其自己制作的茶壺進行對比,認為涉案茶壺不具有美感等內容,但其并未在直播中出示作出該種判斷的依據,屬于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或者誤導性信息,這種表述損害到了原告的商業信譽和商品聲譽,已構成商業詆毀,應當依法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
綜合考慮涉案茶壺產品的知名度、銷售價格、相關市場競爭狀況、被告開設網店的經營時間、經營規模、被告的主觀過錯程度,以及原告為制止侵權行為支出的合理維權費用等因素,最終確定被告向原告賠償25000元。
隨著互聯網經濟的不斷發展,網絡直播屬于當前非常熱門新型的經濟形態。經營者在互聯網平臺從事直播活動時仍需遵循公平誠信原則,遵守法律和商業道德,不得隨意發表相關評論。特別是涉及同業競爭關系的對象時,更應盡到合理的注意義務,不得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或者誤導性信息,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和商品聲譽。否則可能會構成商業詆毀,需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零距離》記者/胡艷 通訊員/錫法軒 編輯/徐瑋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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