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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寵物服務行業發展迅速,能夠解決愛寵安置問題的寄養服務已成為寵物主人們的出行必選。楊先生(化姓)把貓寄養某寵物店后,小貓卻染上了貓瘟,為此,楊先生與某寵物店發生了矛盾糾紛。今天,自己從蘇州市吳中區人民法院獲悉,該院公布了這起糾紛的審判結果。
楊先生因有事出遠門將寵物貓寄養在某寵物店,雙方簽訂《寵物寄養協議》,寫明寵物品種為銀漸層,免疫日期一項填寫的是未免疫,寄養時間為2022年3月9日至2022年3月15日,收費標準為30元/天,并約定在寄養期間,若因不可控因素感染烈性傳染病概不負責賠償。當寵物發生疾病需要治療時,經寵主同意可代送治療,產生的費用寵主自理。同日,楊先生向該寵物店支付寄養費210元。
后來,楊先生因故延長寄養時間。然而,幾天后,寵物店向楊先生發送了一段視頻,稱貓的耳朵化膿、發熱,楊先生便委托寵物店將貓送醫治療。經寵物醫院診斷貓患疾病為貓瘟,楊先生為此支出治療費4800余元、寄養費60元及送醫打車費50元。
楊先生認為,寵物店在接受寄養的時候會對寵物的健康狀況進行分辨和檢查,自己的貓在寄養前非常健康,是在寄養期間染上的貓瘟。且該寵物店并無相應的照顧記錄,當時貓的全身滿是污垢,狀態虛弱,可見寵物店未對貓進行妥善照顧。于是將該寵物店訴至吳中法院,要求賠償醫療費等共6800余元,并退還已支付的寄養費和送醫車費。
某寵物店辯稱,寄養時告知過楊先生沒有打疫苗不建議寄養,且貓如遇受驚等情況也會激發貓瘟,故該寵物貓應該是在送寄養時就已進入貓瘟潛伏期了。接受寄養后,寵物店每天兩三個小時檢查寵物狀態一次,早晚各加水加糧一次,如寵物主人要求拍攝寵物狀態或寵物有問題時,都會發視頻,已盡看管義務,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吳中法院經審理認為,楊先生與某寵物店簽訂協議后即支付寄養費,寵物貓卻在寄養第9天被診斷感染貓瘟,并因此致楊先生支出醫療費及送醫車費。根據雙方陳述,可認定寵物貓在寄養前未接種疫苗,再結合寵物貓病歷中有關貓瘟潛伏期、癥狀表現等記載,案涉寵物貓在寄養期間患上貓瘟存在高度可能性,應予以認定。據此,法院判決某寵物店賠償楊先生各項損失共1500元,駁回其他訴訟請求。
法官提醒,寄養屬于保管合同范圍,保管人應盡必要的保管義務。在寄養期間,因服務機構保管不善造成寵物生病、受傷、死亡、丟失等情況,服務機構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寵物服務機構應自覺提供安全衛生的寄養環境,認真履行行業基本要求,在合同中設置免責條款不是逃避責任的手段。寵主們在寄養寵物前一定要注射疫苗,并去醫院進行疫苗抗體檢測,降低被其他寵物感染疾病的風險。同時要慎重挑選寄養場所,盡量選擇配備一寵一籠獨立空間、定期清潔消毒的寵物服務機構。
(《零距離》記者/劉舒 通訊員/蘇法軒 編輯/國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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