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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到了一年招聘旺季,不少在職人員也想抓住這個時機來找份新工作。可求職的劉先生萬萬沒想到,他在拿到了新單位的聘用意向書后辭了職,結果卻被新單位“放鴿子”,不錄用了。一下子失業了,這筆損失怎么算?今天(4月13日),南京市江寧區人民法院發布了一起案例給求職者們普普法。
2021年8月份,劉先生在招聘網站上投遞了簡歷,應聘一家傳媒公司的活動項目經理。第二天,這家公司的人力資源部的工作人員主動加了劉先生的微信,在了解了基本情況后讓劉先生到公司再進行一輪面試。8月17日,工作人員在微信中向劉先生發送了入職通知書,并要求8月30日到公司辦理入職手續。對這家公司工作內容和薪資都很滿意的劉先生,當即向原單位提出了辭職,并如期解除了勞動合同。可就在劉先生入職新公司前夕,工作人員突然通知,公司人員已招滿不再錄用他。兩頭都落空的劉先生憤怒地將這家傳媒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賠償給他造成的損失。
南京市江寧區人民法院湯山法庭員額法官葛云云介紹,“雖然劉先生還沒和單位簽訂正式的勞動合同,雙方還沒有建立正式的勞動關系,但是他們在溝通訂立勞動關系的過程中,發生了被告公司出現了不誠信的行為,根據民法典的規定,應當承擔締約過失責任,可以向被告公司主張損失”。
法官表示,企業在發出入職通知時應當履行審慎義務,充分考慮企業的崗位需求,對有意向的勞動者提前進行全面、綜合的考量后,再發放錄用通知。一旦發出錄用通知, 就應當重承諾、守約定,否則會侵害到求職者的合法權益。這起案件中劉先生的失業后空檔期的損失就應當由被告來承擔。
葛云云介紹,“締約過失責任賠償的范圍主要包括在締約過程中出現的損失,比如交通費等,也可能是本案中出現的導致失業造成的損失。這個案件中,我是根據被告新入職單位的工資標準還有入職年限,參照了經濟賠償金的標準,酌定了兩個月的工資損失”。最終,一審法院判決這家公司賠償劉先生1.8萬元。被告不服提請上訴,被二審法院駁回。
葛云云說,“勞動者在應聘的過程中,應當注意證據的保存,如果發生爭議之后,對于后續的起訴維權十分有用”。
(《零距離》記者/劉舒 編輯/趙夢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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