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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3日,合肥市發布《關于做好小微民營企業參加工傷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各級經辦機構為參保企業開通參保綠色通道,支持小微民營企業優先參加工傷保險,保障我市小微民營企業職工的工傷保險權益。
據悉,參保范圍是指合肥市轄區范圍內依法注冊的小微型民營企業,或者是經縣級人社、扶貧等部門聯合認定且錄入就業脫貧信息系統的就業扶貧車間,及由各級政府界定的返鄉創業企業,且符合上述小微民營企業劃分標準的,可參照執行。
參保人員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作為繳費基數。月平均工資收入低于全省上年度城鎮非私營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和城鎮私營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加權計算的全口徑城鎮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60%的,按60%計算;超過300%的部分不計入繳費基數。新增參保人員(含斷保再次繳費人員),繳費基數按起薪月工資額申報。
參保費率根據行業風險程度,確定單位的基準費率,基準費率控制在0.2%~1.9%之間,并根據用人單位工傷保險費使用情況等因素每年進行浮動。
在參保方式上,已經辦理注冊登記的小微民營企業,可憑注冊登記的證照、合肥市小微民營企業參加工傷保險承諾書、職工社會保險增加花名冊,以“實名制”方式在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工傷保險參保手續,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本人不繳費。之前已辦理過養老、失業、工傷保險的小微民營企業不再進行參保險種調整。小微民營企業參保職工發生增減變化時,應及時填報職工社會保險增加花名冊或社會保險繳費單位人員減少花名冊至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進行增減員登記,變更職工的參保時間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登記時間為準。小微民營企業發生企業劃型變更,應及時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進行變更登記和職工參保變動。同時,明確對小微民營企業參加工傷保險,不得設置其他限制條件。
小微民營企業參加工傷保險后,其參保職工的工傷認定以及勞動能力鑒定按《工傷保險條例》《安徽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等有關規定程序執行。對小微民營企業參保前職工發生的工傷,其工傷職工應享受的所有工傷待遇仍須由用人單位支付;對其參保后職工新發生的工傷,其工傷保險待遇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安徽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有關規定執行。(記者 李想 通訊員 范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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