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極目新聞記者 袁超一
通訊員 蔡蕾 張國慶
花費9880元接受“半永久發際線”服務后,因未長出真發起訴商家欺詐,要求“退一賠三”。9月13日從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獲悉,一起由該院一審的美容服務糾紛案件,近日迎來二審判決,二審法院維持原判,認定商家雖不構成欺詐,但未盡充分告知義務,判決退還部分費用。
大冶法院
2023年11月,劉某在大冶某美容店咨詢生發服務項目,雙方簽訂《服務協議》,項目名稱為“半永久發際線”,費用9880元。協議載明“承諾兩個月長頭發”并需配合使用約定產品。劉某接受服務后因發際線效果未達預期(未長出新頭發)與被告協商退款未果,遂以虛假宣傳為由起訴。
庭審中,劉某出示協議有商家手寫“承諾兩個月長頭發”條款,稱商家全程以“激活毛囊”誘導消費;而美容店負責人江某辯稱協議明確標注“半永久發際線”,屬紋繡技術,手寫條款“兩個月長頭發”承諾系事后劉某配偶來扯皮補加上去的,且劉某作為5年老顧客“對效果滿意”。雙方對協議簽訂時間、承諾真偽各執一詞,微信聊天記錄顯示劉某曾抱怨“沒長頭發”,商家則解釋“需搭配產品使用”。
經雙方舉證質證,大冶法院東岳路“女子法庭”當庭歸納三大核心爭議:一是項目性質,紋繡發際線是否被包裝為生發項目?“半永久發際線”是否存在定義認知偏差?二是承諾真偽,手寫條款“兩個月長頭發”是簽約時約定,還是事后迫于壓力補寫?三是責任認定,老顧客自稱不知服務內容是否合理?經營者是否構成消費欺詐或誘導消費者?
法院經審理認為,某美容店營業執照登記的經營范圍為生活美容及紋繡(無醫療資質),協議明確項目為“半永久發際線”,行業通常認知中,該服務一般指向紋繡類技術,其通過紋飾手段改善外觀,與醫美領域中旨在促進毛發自然生長的“毛發再生”存在本質區別。關于“兩個月長頭發”承諾,雙方均無直接證據證明系簽約時約定或事后補加,但協議正文已明確項目名稱,且該承諾指向配套育發液效果,非項目本身約定。
然而,商家在服務宣傳及履約過程中,對服務效果、操作方式及區分紋繡與生發差異等重要信息未盡到全面、清晰的告知義務,其作出的部分承諾與實際情況不符,構成違約。原告作為長期消費者應具備基本認知,將紋繡誤解為生發超出合理認知,亦負有一定責任。劉某未能提供充分證據證明商家在服務過程中實施了虛假宣傳、隱瞞真實情況等足以欺騙或誤導作出錯誤意思表示的行為,故劉某主張商家存在欺詐行為應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訴求,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最終判決某美容店返還原告劉某服務費4500元,駁回其三倍賠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