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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聚眾強制猥褻或者侮辱婦女1人的,為有期徒刑五年; (二)在公共場所強制猥褻或者侮辱婦女1人的,為有期徒刑五年; (三)猥褻婦女罪得要判刑幾年聚眾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制猥褻或者侮辱婦女,每增加1人,刑期增加二年;對同一婦女多次強制猥褻或者侮辱的,每增加1次,刑期增加一年。 造成被猥褻對象輕微傷的,重處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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