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業態靈活就業人員
退休返聘工作人員
(資料圖片僅供參考)
臨時務工的學生
……
對于這些群體來說
以往最擔心的恐怕就是
發生工傷后的問題難以解決
今年8月1日起
這一難題在宿遷將“迎刃而解”——
《宿遷市補充工傷保險辦法(試行)》
(以下簡稱《辦法》)
正式施行
為了保障部分靈活就業人員
以及65周歲以上等
無法參加工傷保險群體的安全
在前期部分縣區先行試點的基礎上
宿遷首次出臺實施
《宿遷市補充工傷保險辦法(試行)》
什么情況能享受補充工傷保險待遇?
一、一類人員經所在地工傷保險行政部門認定為工傷的。
二、二類人員符合下列情形: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的;
(五)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六)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
《辦法》明確了哪些內容?
擴大保障對象。補充工傷保險辦法適用于已納入工傷保險制度的用人單位職工(簡稱一類人員)和未納入工傷保險制度的人員(簡稱二類人員)。無法明確用工主體的新業態靈活就業人員等群體,可通過行業協會等途徑參加補充工傷保險。投保單位根據行業類別按照320元—950元/人/年(一類人員)或350元—1100元/人/年(二類人員)的標準進行繳費,并實行實名制投保。
確定保障情形。參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明確被保險人享受補充工傷保險待遇應當符合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傷害等六種情形,以及被保險人不享受補充工傷保險待遇的故意犯罪、醉酒等四種情形。
簡化辦理程序。精簡待遇賠付申請材料,通過部門間數據信息共享,從16項申報材料精簡至6項,減少申請人多部門跑腿負擔。縮短待遇賠付辦理時限,從工傷待遇賠付期限30天,減少至從受理待遇賠付到履行賠償保險金最長僅需20日,確保被保險人盡快享受補充工傷保險待遇。
明確待遇賠付。規定一類人員依法向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勞動功能障礙程度等級鑒定;二類人員由商業保險公司委托具備資質的第三方開展鑒定,且復核鑒定結論為最終結論。明確補充工傷保險待遇包含工傷醫療費、工傷住院補貼、一次性殘疾補助金和一次性身故補助金,最高賠付標準分別達8萬元、0.9萬元、40萬元、80萬元。
建立調整機制。補充工傷保險業務由市級人社部門直接或委托第三方機構每年對承辦保險公司服務、運營等情況進行考評,考核結果作為政策調整主要依據。保險待遇及繳費標準按實施年度由保險公司根據當地職工平均工資、物價上漲情況及本保險項目運營情況提出調整建議,經市級人社部門研究同意后實施。
來源:宿遷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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