樓棟無障礙通道不達標
殘疾業主拒絕交物業費
物業公司起訴
(資料圖片)
法院判了:駁回!
5月19日,湖北省高院和殘聯召開新聞發布會,發布湖北法院維護殘疾人合法權益的典型案例。武漢市硚口區法院審理的某物業公司訴錢某物業服務合同案入選。
2017年,錢某和某開發商簽訂了購房合同,明確約定交房條件包括“滿足使用功能要求”,且交房前物業費由某房地產有限公司承擔,交房后物業費由錢某承擔。
錢某有肢體殘疾,平時需要借助輪椅出行,在房屋竣工交付時,錢某發現其房屋所在單元門口僅設計四級臺階通行,無法滿足輪椅出行需求。
他提出異議后,開發商將臺階改造為斜坡,但坡度較陡仍未達到無障礙設施的相關標準,故錢某以不符合購房合同中約定的“滿足使用功能要求”為由,沒有收房,同時拒絕繳納物業費。某物業服務有限公司遂訴至法院要求錢某支付物業費。
法官進行實地勘察。(資料圖)通訊員徐彭鵬攝
武漢市硚口區法院受理本案后,承辦法官到小區進行現場勘驗,發現單元大門雖經改造成為斜坡,但坡度較陡,高度為62厘米,長度183厘米,仍無法滿足輪椅通行需求。該坡道周圍有足夠空間將其延長以符合相關標準,僅對大廳美觀有所影響,并不影響業主出行。
法院認為,雖然案涉房屋經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合格,并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符合一般條件下的交付標準,但滿足一般業主的功能設計無法滿足需要借助輪椅出行的殘疾人業主的需求。開發商改造無障礙坡道時仍將美觀放在首位考慮,而忽略殘疾人業主的基本出行需求,導致無障礙坡道無法實際有效使用。錢某未收房是因為開發商未盡到合同義務,故相關物業費不應由其承擔。
據此,法院認定,經開發商簡易改造后的無障礙通道未達到《無障礙設計規范》(GB50763-2012)輪椅坡道1:16的標準,判決駁回物業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湖北省高院相關負責人表示
從住宅設計來說,需要全面考慮業主個體的特殊情形。《住宅建筑規范》與《無障礙設計規范》明確規定住宅建設應符合無障礙設計原則,且就無障礙設計的范圍與標準進行了詳細規定,目的在于保障殘疾人業主出行便利和平等、充分、全面參與社會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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