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5日,江蘇高院微信公眾號發布消息稱,蘇州小伙陸某滿心歡喜準備踏上新崗位,卻被用人單位告知不要去上班了,陸某將用人單位告上法庭,要求單位賠償相關損失。近日,蘇州市吳江區法院審結了此案,雙方達成調解協議。
現代快報記者了解到,陸某在網上投遞簡歷,不久某技術公司邀請他前往公司面試。之后陸某順利通過了技術公司的面試,雙方就工作地點、福利待遇等內容達成一致意見。今年5月28日,陸某按照公司要求做了入職體檢,并將體檢報告、人事材料等郵寄給了公司。幾天后,公司人事專員聯系陸某,詢問具體可以入職的時間,陸某稱2019年6月3日即可前來報到。正當陸某為進入新的公司與原公司進行工作交接時,技術公司卻電話告知他,由于陸某即將入職的部門已經取消,陸某無需入職了。
眼看被用人單位放了鴿子,陸某要求技術公司給予相應賠償,但被技術公司以雙方不存在勞動關系為由拒絕。陸某心有不甘,向勞動仲裁委申請仲裁,要求技術公司支付3個月的工資損失、體檢費、交通費并賠償精神損失費。勞動仲裁委認為雙方未建立勞動關系,不屬于勞動爭議,對陸某的仲裁申請不予受理,陸某便訴至法院。
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七條之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陸某尚未為技術公司提供勞動,故雙方尚未建立勞動關系。但是在陸某正式入職之前,陸某參加了技術公司組織的面試,按照要求進行了體檢,也向技術公司提供了入職所需的相關材料,技術公司已經同意錄用陸某作為公司員工,陸某對于按時入職技術公司,雙方建立勞動關系已經產生了信賴利益,在這種情況下技術公司單方面提出不再聘用陸某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對于陸某實際產生的體檢費、交通費、待業損失等合理的費用應當予以賠償。最終雙方在法院的組織下達成了調解協議,由技術公司賠償陸某合理損失6000元。(李娜 顧元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