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北京2月17日電(任靖)17日,教育部召開發布會,介紹《中小學法治副校長聘任與管理辦法》有關情況?!掇k法》規定,法治副校長是指由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司法行政部門推薦或者委派,經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學校聘任,在學校兼任副校長職務,協助開展有關工作的人員。
《辦法》要求每所中小學校至少配備1名法治副校長,并優先為偏遠地區、農村地區學校和城市薄弱學校配備法治副校長。同時,《辦法》對任期及續聘等作出針對性規定,破解配備不平衡、聘任不及時、流動頻繁等問題。
標簽: 中小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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