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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親離世,母親離家出走多年杳無音訊,是否可以撤銷母親的監護人資格?今天(6月1日),記者從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獲悉了這起案例的詳情。
李薇(化名)與楊成(化名)自2010年開始同居,2011年生育一子小楊。2015年6月,李薇因與楊成不和離家出走,此后杳無音信。這些年里,小楊的祖父母相繼離世。2021年10月楊成因病去世后,小楊就由所在村委會照料。村委會認為,小楊的母親李薇多年對孩子未履行任何撫養義務,也未支付過任何撫養費,長期怠于履行監護職責。為了保護小楊身心健康成長,使小楊得到妥善的監護和照顧,村委會將李薇訴至法院,請求撤銷李薇對小楊的監護人資格,同時指定村委會為小楊的監護人。案件審理中,海安法院進一步調查了解到,村委會不僅資助小楊上學,亦派專人照顧其衣食住行。承辦法官征求了小楊本人意見,小楊也表示愿意由村委會來照顧自己,而小楊的其他親戚均表示不愿擔任監護人。
海安法院經審理后認為,當父母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時,人民法院可以依據有關單位和人員的申請,撤銷監護人的資格,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監護人的原則依法指定監護人。本案中,小楊的母親離家出走,至今未歸,怠于履行監護職責,且也未盡到撫養小楊的義務。為保護未成年人小楊的合法權益,村委會作為法律規定的組織,向法院申請撤銷被申請人李薇的監護人資格,符合法律規定。綜合考慮本案案情、申請人意見以及小楊意愿等情況認為,村委會申請由其擔任小楊的監護人,符合法律規定,也有利于小楊的健康成長。最終,法院判決撤銷李薇為小楊監護人的資格,指定村委會為小楊的監護人。
“我國民法典構建的監護制度是以家庭監護為基礎、以社會監護為補充、以國家監護為保障的監護制度。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監護人。法定監護自未成年人出生開始,且不受父母婚姻關系的影響。作為法定監護人,父母應當履行監護職責,保護被監護人的身體健康、照顧被監護人的生活,對被監護人進行管理和教育。”海安法院民一庭庭長劉昌海介紹。
本案中,被申請人李薇長期怠于履行法定監護職責,同時小楊的其他親戚均不愿擔任監護人,故法院撤銷李薇監護人資格,指定村委會為小楊的監護人于法有據。“法院判決撤銷監護人的資格極為慎重,需要達到嚴重侵害被監護人健康成長和基本生存的程度。因為未成年人心智尚未成熟,父母的關愛和家庭的溫暖對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至關重要。如果撤銷監護人資格的條件過于寬松,不僅會損害未成年人的權益,也會引發社會家庭的動蕩不安。”劉昌海指出,在撤銷監護人資格后,如果還有其他監護人,應先由其他監護人承擔監護職責。在沒有其他監護人的情況下,則按照最有利于監護人的原則,在有資格的個人或組織中指定。如果沒有合適的個人或組織擔任監護人,則由民政部門兜底。
(《零距離》記者/劉舒 通訊員/通法軒編輯/徐瑋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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