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1日,峨眉山風景名勝區管理委員會發布《關于嚴厲整治峨眉山景區旅游秩序的規定》,即日起全面施行。規定對喊客拉客等違規違法行為明確了處罰標準,喊客拉客發現三次以上,將由景區公安分局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處500元罰款。
峨眉山風景名勝區管理委員會指出,為保護峨眉山文化與自然遺產,維護國家級風景名勝區和國家5A級旅游景區榮譽,嚴厲整治峨眉山景區旅游秩序,確保長效治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等法律法規和政策,結合景區實際,制定本規定。
破壞峨眉山景區旅游秩序的行為包括下列情形:喊客拉客或攔車追車拉客的;從事非法運營的;欺詐、誘導旅游者消費或宰客的;經營企業(戶)不明碼標價、在標價之外加價或收取未標明的費用的;未取得導游證從事導游活動或導游人員私自承攬業務、誘導消費的;車輛在景區主要道路或公共場所亂停亂放的;經營企業(戶)參與喊客拉客或接受違規人員引導游客到其經營場所消費的;其他破壞景區旅游秩序的行為。
喊客拉客、攔截、追攆車輛或強登、扒乘機動車喊客拉客的,由景區公安分局處警告或200元罰款;對喊客拉客三次以上的,由景區公安分局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處500元罰款。
從事非法運營的,由峨眉山市道路運輸管理所扣押非法運營車輛,并對非法經營者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欺詐、誘導旅游者消費或宰客的,由峨眉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責令其返還消費金額并3倍賠償消費者;同時,沒收經營者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
不明碼標價、在標價之外加價或收取未標明的費用的,由峨眉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沒收違法所得,并處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未取得導游證從事導游活動的,由景區旅游執法機構沒收違法所得,并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導游人員私自承攬業務、欺騙、脅迫旅游者消費的,由景區旅游執法機構沒收違法所得,并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同時依法吊銷其導游證。
車輛在景區主要道路或公共場所亂停亂放的,由景區交警大隊從嚴處罰。
經營企業(戶)參與喊客拉客或接受違規人員引導游客到其經營場所消費的,依法處罰并限制其享受景區管委會相關優惠政策。
對其他符合治安處罰條件的,由公安機關從嚴處罰;破壞景區旅游秩序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在峨眉山市建立誠信體系,將破壞景區旅游秩序人員納入該體系,限制此類人員在峨眉山市從事旅游服務類經營活動及享受峨眉山市人民政府相關優惠政策。
峨眉山市境內任何企、事業單位聘用此類人員的,限制其享受峨眉山市人民政府相關優惠政策。
管委會、景區國有企業、黃灣鎮人民政府及社區工作人員、黃灣鎮各村組干部參與破壞景區旅游秩序的,從嚴處罰。涉事人員為中共黨員、公職人員的,從嚴給予黨紀政務處分;涉事人員為村、社區黨組織班子成員的,按程序免除其職務;其余社區、村組干部及村(居)民小組長,依法從嚴處理。涉事人員為聘用、合同人員的,解除勞動關系;為社區社工人員的,予以辭退。
從事景區旅游秩序管理的人員,不履職盡責、失職瀆職、徇私枉法的,身份為中共黨員、公職人員的,從嚴給予黨紀政務處分;聘用、合同人員解除勞動關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伍策 楠雪)